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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05月10日     (点击: )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申报采购、验收、使用、维修及报废等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包括学校经费购置、上级调拨、校友及社会团体或友好人士赠送),都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必备物资条件。都必须严格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条 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用管结合的原则。各单位由一位领导分管,同时选派责任心强、并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一般仪器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划分如下:

1、行政办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教学科研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

2、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设备购置、验收及经济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使用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视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

2、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3、软、硬件费用及使用运行经费可靠来源,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同时要预测5-8年使用发展情况;

4、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论证工作应有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计划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基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分别提出具体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复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五条 经批准购置的贵重仪器设备和直接进口仪器设备及"专项控制商品"统一由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及办理订货采购手续;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也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招标采购及办理订购手续。特殊情况下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由请购单位自购。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在仪器设备的订货和采购时,应与设备计划上的设备性能要求相符,如发现质量低劣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设备计划管理部门和请购单位调整计划。

第七条 杜绝购置无生产厂标记、无合格证、无技术说明书的"三无"设备。凡需要售后技术服务的产品及供方在外埠的应签订书面供货合同,详细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违约处理办法等。贵重仪器设备应直接向生产厂家或一级代理商订货,凡国家规定应有条形码的按规定执行,"专控"商品和直接进口设备购置前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自制教学设备必须认真考虑制造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每次外购组装零件凭发票及零件清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签字登记手续,自制成功后经验收小组检查合格,在一周内到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第九条 采购提货人员在提货时要注意设备的包装是否完整,是否按标记存放,如有事故赔偿问题应在限定期内,根据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必要证件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拒付货款及运费。

第十条 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及时通知设备计划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要注意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做好验收记录,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般在到货一周内完成验收手续。对成套安装的设备也必须先开箱验收后签字报帐,固定资产验收单上验收人必须是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

第十一条 贵重和直接进口设备到货前应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简称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其成员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贵重设备的技术验收或报废时的技术鉴定,如需聘请使用管理单位以外的高级技术人员进行,其酬劳计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新购设备中列支,凭收款人及负责人签字后支付。直接进口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省商品检验局派人共同开箱验收。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技术验收的安装调试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还应填写“贵重设备验收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字,连同设备验收单一并交资产管理处。特大型贵重设备验收投入使用后资产管理处应将订货合同、来往函件、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结算单(复印件)技术说明书,主要图纸及验收报告等连同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合成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中的配套机电设备的验收,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一般情况下设备验收应与房屋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直接进口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省商检局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货物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五条 经认证购回的仪器设备因未达到原定技术、经济指标,而发生使用率低下、闲置、浪费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建帐输入计算机,建立总帐、分户帐和分类帐。各分口管理单位应建立设备分户帐,定期同使用单位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资产管理处每年会同各分口管理部门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设备的性能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坚持责任到人。使用人员(包括学生)要做好设备运行情况,技术数据,完成任务项目,使用时间及维护保养记录,并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共用或协作共用,凡能协作或共用,保管部门要给使用部门提供方便。一经发现任其闲置也不与其他单位提供方便的,该设备将收归学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设备转作经营性使用,由使用单位向分口管理部门申报并经资产管理处直至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规定手续。使用单位应向学校交纳资产占用费或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拆改老设备,开发新功能的,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对提高设备档次,增加原有设备功能而购置的部件,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非经营性临时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分口管理部门批准即可。校内非经营性单位之间调拨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内部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手续不能对外借出设备,大型设备对外有偿或无偿借用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重视和落实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立足自力更生,提高自己维修能力或建立精干的维修队伍。学校从设备费总额中切块用于设备维修,对一次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维修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营实体设备购置、使用、处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购置涉及到使用学校资源或给环保带来影响的机电产品,要事先经资产管理处和基建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购置。用电量超过10KVA且需搭接学校内部电网的机电产品,还要报经后勤产业集团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营实体的所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帐物管理,并定期(暂定半年)将购置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设备,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格、使用验收人详细列出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进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实体所使用的设备,若属上级强制性淘汰产品或己无使用价值,均须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凭报废单到资产管理处下账,残值由谁投资谁回收并用于设备更新改造。设备有偿转让,应事先进行评估,按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营实体中设备首先进行产权界定,凡属学校投资的设备,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资产占用费。在未进行资产界定、未办划转手续前处置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的经济实体,在承包期间或期满,必须保证所有设备能正常运行。每月定期提取设备折旧费,并由后勤集团产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用于该实体的设备更新改造。在承包期间,用折旧费及生产发展基金购置的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如因生产需要,承包者自筹资金所购置的设备在承包期满后,不得以所购设备抵账上交,发包者如需要可与承包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备字[1992]1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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