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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微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8-06-04 17:25  


总则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中心仪器的作用,促进环境微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和中试任务的完成,保证操作者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一条 需要购买仪器设备者,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陈述购置理由,具体型号规格、生产厂商、选用型号及经费来源等,必要时附上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人民币伍万元以上,美元1万元以上,简称大设备,下同)需由研究中心主任会同副主任及固定研究人员代表讨论通过,一般仪器设备由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同时落实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简称管理人,下同)。

第三条 购置申请批准后,由职能部门具体办理购置手续。

第二章 仪器设备建立档案

第四条 每台仪器从批准购买日起,即开始建立该仪器档案。

第五条 档案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全套装箱文件(装箱单、用户手册,有关图纸等)、验收报告、维修记录、检验记录、使用记录、

预约使用登记卡等。

第六条 除预约使用登记卡、使用记录及使用说明复印件随设备由管理人负责保管外,其余档案均由资料室存放和管理,并把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人员可按制度借阅,重要资料不得携出室外。

第三章 安装和验收

第七条 管理人应熟悉有关资料,在仪器设备到达前做好安装及验收的准备工作。研究中心主任负责检查和协调。对于大设备,必要时可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

第八条 设备到达后,由管理人或验收小组负责按合同规定清点、安装、试运行及验收。在验收期注意做好资料文件及设备、配件、工具等的保存工作。

第九条 验收合格后,管理人应在十天内按规定把有关资料归档,在设备现场设置使用说明、使用预约登记卡及使用记录本。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管理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使用安排、指导和监督、专用工具及配件、消耗件的保管和补充、维修、检验及必要的周期检查等有关工作。管理人员对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负责。

第十一条 由研究中心主任对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思想品德进行全面考核,对合格者,正式任命。

第十二条 需要使用仪器设备的科研人员(简称使用人,下同)首先要取得使用资格,预约登记,简要注明试验方案、物料性质及试验条件,由管理人批准后,按时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用后填写使用记录、清理实验现场,由管理人核查后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使用人资格由研究中心主任会同管理人进行现场考核认可,使用人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工作守则”,并在管理人指导下学习操作。考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载入档案。第十四条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按“安全工作守则”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管理人。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动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对违反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用、直到记过等处分,对造成损失者责令赔偿。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设仪器设备总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及日常的技术、运行和操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设仪器负责人一人,管理人(或操作人员)一至二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运行,参加验收、安装和调试,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参加维修,同时负责对要求上机操作的科研人员(包括博、硕士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仪器设备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履行各种手续,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机,对于专人操作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一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仪器负责人并填写故障报告单,禁止自行拆卸和修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必要的物品由该设备管理人管理,若需要增置,由其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中心主任批准后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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